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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烟台鲁班教育 时间:2018/8/17 18:29:21
2018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,建议考生在做冲刺练习的同时也要多巩固一级建造师知识点。烟台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【http://5105.peixun360.com/】整理了2018一建《工程法规》冲刺考点:仲裁协议的规定,帮助考生复习。
仲裁协议的规定
一、仲裁协议的形式
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。
二、仲裁协议的内容
该意愿应当是确定的,而不是模棱两可的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,也可以提交诉讼,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。
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。
劳动合同纠纷不得提请仲裁,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。
选定的仲裁委员会:
1.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。仲裁没有法定管辖,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,但名称必须明确、具体。
2.如约定的名称不准确,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,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。
3.如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,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;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,仲裁协议无效。
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,仲裁协议才能有效。
三、仲裁协议的效力
1.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
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,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。
2.对法院的约束力
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。
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,法院受理后,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,法院应当驳回起诉(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)。但开庭后才出示的,法院须继续审理。
3.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
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,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。
4.仲裁协议的独立性
仲裁协议独立存在,合同的变更、解除、终止或者无效,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。
5.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
(1)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,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;
(2)当事人既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,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;
(3)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,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,由法院裁定;
(4)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,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;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。